申请人:株式会社虎屋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37178号“TORA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0651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43641号商标、第187386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审查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