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西联讯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40865号“Horizon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第12111617号商标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第18510037号商标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97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344042号、第15944786号、第15315269号、第17922672号、第7456819号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