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市品部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对第78867362号“AMITVS JEAN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已达驰名程度的国际注册第655416号“ARMANI”商标、国际注册第833727号“阿玛尼”商标、国际注册第833734号“ARMAN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抄袭和摹仿。二、争议商标与第48784650号“ARMANI”商标、第48787831号“阿玛尼”商标、国际注册第743290号“AJ ARMANI JEAN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均存在摹仿、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及行为。前述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2、申请人品牌相关介绍资料;3、媒体报道、广告宣传、产品销售相关资料;4、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审计报告;5、在先案件裁定、判决;6、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其关联主体恶意相关证据;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工商管理辅助;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六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人引证商标五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子;帽子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市场营销;演员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宽展期。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市场营销;演员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等服务上仍享有在先权。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有34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MCQUAJMU”、“艾玛妮斯”、“梦突教”、“梦的教”、图形(与三叶草图形相近)、图形(与阿玛尼鹰图形相近)、“保罗柏勒尔PAULOBOLENE”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且部分商标目前已因损害他人在先商标权利而被驳回申请或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据申请人提交证据可知申请人“ARMANI”、“阿玛尼”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AMITVS”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在视觉效果、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应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大量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ARMANI”商标进行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AMITVS JEANS”与其在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难谓巧合。尤其考虑到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有三十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MCQUAJMU”、“艾玛妮斯”、“梦突教”、“梦的教”、图形(与三叶草图形相近)、图形(与阿玛尼鹰图形相近)、“保罗柏勒尔PAULOBOLENE”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且部分商标目前已因损害他人在先商标权利而被驳回申请或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有效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五、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对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予以规制,故不再适用第四条第一款。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