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INN PRODUCT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59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31118565号商标在异议程序中不予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第14171216号商标、第5453046号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第4055604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