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锦州市伊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可数据技术(沈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906316号“伊果 YIGUO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58545号“奥丰琳 AO FENG LIN及图”商标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