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市西贡咖啡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泓磊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44096号“SAIG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SAIGON”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由申请人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不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SAIGON”不仅仅指向“西贡”的英文翻译,亦同时指向中国香港的“西贡区”的英文翻译,且无充分证据证明“SAIGON”属于知名度较高、广为知晓的外国地名。“西贡”中文商标及其唯一对应的“SAIGON”英文商标在咖啡等商品上已形成区别于地名且强于地名的第二含义“西贡咖啡”、“SAIGON COFFEE”,已让消费者将其唯一识别商品来源为申请人,足以使公众将其与作为越南胡志明市旧称的地名“西贡”相区分。虽然“西贡(SAIGON)”是越南首都的曾用名,但该名称自二十世纪70年代中期之后即被现在的名称“胡志明市”所替代,早已不属于为中国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之列。另外,越南外交部已明文认可申请人将“西贡(SAIGON)”作为商标在大陆地区进行注册使用。众多案件中均已认定申请人“西贡”、“SAIGON”商标不宜再被认定为中国大陆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西贡”及“胡志明市”相关报道及网络搜索结果、相关裁判文书、越南外交部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以及公证认证资料、相关裁判文书、申请人简介、所获荣誉、宣传销售情况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SAIGON”可译为“西贡”,“西贡”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首都胡志明市的曾用名,目前依旧作为胡志明市的旧称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中,仍属于我国公众广为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另,申请商标文字的注册是否取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相关政府部门的同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考虑情形。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