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平和离合器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龚春莲
申请人因第36443240号“PHCVqle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0048号决定,于2025年0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21年06月24日至2024年06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在“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汽车保险杠;陆地车辆传动齿轮;汽车刹车片;汽车底盘;陆地车辆用离合器;车轴;陆地车辆引擎;汽车仪表板”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汽车轮胎”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经超过三年没有在中国市场被商业使用于核定商品上。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信息、公告、状态;相关搜索结果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U盘):1、授权书;2、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国际道路货物运单;3、仓库实地拍摄照片;4、相关注册证书、作品登记证书等。
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方面存在严重瑕疵,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同时,复审商标是对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商标的恶意摹仿。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公司、商标信息、相关裁定、决定等作为质证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2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于2019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汽车保险杠;陆地车辆传动齿轮;汽车刹车片;汽车底盘;陆地车辆用离合器;车轴;陆地车辆引擎;汽车仪表板”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事实;证据2、3可以证明其及其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车轴”等复审商品上。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一个相互印证的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车轴”等复审商品上于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汽车保险杠;陆地车辆传动齿轮;汽车刹车片;汽车底盘;陆地车辆用离合器;陆地车辆引擎;汽车仪表板”商品与“车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