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庐江县金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伟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005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61569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其和引证商标的混淆情况,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应该获得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方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