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079004号“TOCHE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TOCHEN 44079004

阅读:104206 2026-05-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馥芮琳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正知识产权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撤销被申请人):广州登顶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079004号“TOCH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6577号决定,于2025年0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馥芮琳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正知识产权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撤销被申请人):广州登顶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079004号“TOCH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6577号决定,于2025年0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化妆品等商品上使用了该商标,复审商标在“洁肤乳液;化妆品;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清洁用油;上光剂;研磨膏;口香水;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均未搜索出复审商标在被维持商品上使用的结果,也未发现与复审商标或商标所有人及被许可人在前述被维持商品上使用的结果。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未在网络上及媒体上进行宣传、使用,亦未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请求对复审商标复审商品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予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授权书;2、产品及包装照片;3、备案情况;4、检测报告;5、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29日期间进行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真实、持续、有效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全部商品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苏州谷幕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化妆品;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等商品上,于2024年9月6日经核准转让予广州登顶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洁肤乳液;化妆品;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授权书与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无直接关联,无相关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未体现客观的形成时间;证据3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直接关联;证据4检测报告为送检形式属于商品质量方面的内容,尚不足以单独证明商品已经进入市场的实际使用行为,仍需要市场流通领域的有效票据等佐证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体现开票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洁肤乳液;化妆品;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洁肤乳液;化妆品;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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