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37629号“RUIWAT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89127号“RUI WATCH”商标、第6363296号“RU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分别在“计步器;灯箱;移动电话;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快门(照相);发射管;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眼镜(光学);电池”和“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银饰品;玛瑙;小饰物(首饰);链(首饰);戒指(首饰);人造宝石;宝石”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30473号“RUI GALLERY”商标、第12622271号“RUINOTE”商标、第48791127号“康江瑞”商标、9类第27966651号“RUI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五、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694077号“RUI 瑞之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