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达濠李老二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157698号“濠 濠美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89787号“濠品轩”商标、第58150271号“濠濠”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的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