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695525号“工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工贝 82695525

阅读:102120 2026-05-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陈红霞 委托代理人:天津津源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95525号“工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多方面查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72510号“工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从未使用,且该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恳请待其…

  申请人:陈红霞

  委托代理人:天津津源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95525号“工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多方面查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72510号“工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从未使用,且该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同意删除“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质量检测”服务。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商标驳回通知书》还引用了第45460894号“工贝贝GONGBEIB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删除“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质量检测”服务,故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多媒体设备编程;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视频游戏和计算机游戏的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质量检测”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2695525号“工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工贝 8269552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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