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533078号“灰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灰度 84533078

阅读:68695 2026-05-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灰度(宁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盈律汇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533078号“灰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22199号“灰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程序中,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

  申请人:灰度(宁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盈律汇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533078号“灰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22199号“灰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程序中,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15287号“灰度汽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于2023年8月进行注销登记,并未有新的权利承继人,不得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呼叫、字形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加热设备的安装、修理和维护;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注册人的存续情况并非确定该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当然依据,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咨询;加热设备的安装、修理和维护;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4533078号“灰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灰度 8453307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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