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周衍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52185号“ESS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76328号“ES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经获准注册的“ESSIAN”系列商标的延续性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标档案信息材料;2、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室内窗用遮光帘(家具);室内百叶帘”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家具;办公家具”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婴儿防滚垫”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防滚垫”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婴儿防滚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三、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伸关系,故对申请人提出的延续性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防滚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