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545944号“百城卓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百城卓聘 78545944

阅读:94634 2026-05-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卓聘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09日对第78545944号“百城卓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453469号“卓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

  申请人: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卓聘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09日对第78545944号“百城卓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453469号“卓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54615号“智联卓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卓聘”、“智联卓聘”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地使用在“人力资源;人员招聘;商业中介”等服务上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3、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4、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不仅将申请人的“卓聘”在先知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使用,还反复申请注册了多件“百城卓聘”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商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同时,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侵占商标资源的行为。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智联招聘”、“卓聘”、“智联卓聘”品牌的介绍材料;

  2、“卓聘”应用程序的介绍及下载量统计材料;

  3、媒体关于“卓聘”、“智联卓聘”品牌的报道材料;

  4、销售合同书及发票材料;

  5、“卓聘”、“智联卓聘”的百度指数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财务审计等服务上。争议商标注册公告于2024年11月6日发布,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11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注册公告于2024年11月6日发布,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财务审计”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财务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前述法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除在先商标权之外申请人的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权利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除“财务审计”服务之外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故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上述规定进行审理。以下仅对争议商标在“财务审计”服务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上述规定予以评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卓聘”、“智联卓聘”商标主要在“计算机应用软件;人事、工商管理辅助;提供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财务审计”服务与申请人商标主要使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人事、工商管理辅助;提供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即已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财务审计”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抢先注册的情形。

  争议商标“百城卓聘”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首先,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的情形。其次,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数量较少,不属于大规模、大范围囤积商标的行为,尚不足以认定已经达到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程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具备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商标的行为或者大量售卖商标、索要高额转让费等行为。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财务审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8545944号“百城卓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百城卓聘 7854594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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