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凯思指甲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韩琪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6日对第76244536号“KISS PRETTY KP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与申请人第4487505号“KI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94918号“KISS NEW YORK”(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已经在美妆领域,尤其是美甲美睫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若使用在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商品近似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裁定;
2、品牌介绍;
3、广告宣传资料;
4、销售资料;
5、参展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假发粘贴剂;口红;皮肤增白霜;美容面膜;唇彩;化妆品;指甲油;化妆制剂;香水;化妆笔”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假指甲;指甲擦光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假发粘贴剂;口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假指甲;指甲擦光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