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60529号“理想旅行家Travell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90791号“理想”商标、第75275766号“TRAVELER 旅行家及图”商标、第1700603号“TRAVELLER及图”商标、第27428930号“TRAVELLER”商标、第35583558号“TRAVELLER”商标、第67461630号“TRAVELLER T及图”商标、第70940686号“TRAVELLER及图”商标、第77383450号“TRAVELL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中“Traveller”英文部分专用权。申请人的第72675446号商标经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驳回,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撤销全部商品项目。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复审中,引证商标二正处于驳回复审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信息;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理想汽车、理想系列汽车百度百科介绍;理想汽车网站信息;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网络检索信息;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驳回复审决定、撤销公告;在先案件裁定;放弃声明;商标宣传和使用信息;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程序而失效,故上述三件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5]第0000067964号决定,在伞;登山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四经商评字[2025]第0000298075号决定,在“公文包;旅行包;手提包;钱包(钱夹);钥匙包;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旅行用具(皮件);护照夹(皮夹);名片夹;系狗皮带;宠物服装”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登山杖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即使申请人声明放弃文字“Traveller”专用权,相关公众仍易将其作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加以识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二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仍享有在先权利,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