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025938号“耳姑娘”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耳姑娘 41025938

阅读:30383 2026-05-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永胜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培培 申请人因第41025938号“耳姑娘”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1513号决定,于2025年06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2…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永胜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培培

  

  申请人因第41025938号“耳姑娘”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1513号决定,于2025年06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21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期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1.修指甲;2.美容服务;3.按摩;4.医疗按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医疗保健;2.园艺学;3.水产养殖服务;4.卫生设备出租;5.助听器验配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撤销阶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应案件需要我局调取了撤销阶段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门店地址、线上门店信息、营业执照;2.门店照片、视频等;3.水费、物业费等发票;4.公众号、收款截屏;5.会员储值记录等;6.美团客户评价等;7.朋友圈、抖音截屏;8.培训证书。

  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于2019年9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9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服务;按摩”等9项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10月18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我局裁定在“1.修指甲;2.美容服务;3.按摩;4.医疗按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医疗保健;2.园艺学;3.水产养殖服务;4.卫生设备出租;5.助听器验配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鉴于原撤销申请人提起复审申请,故本案审理范围仅针对决定中维持注册的“1.修指甲;2.美容服务;3.按摩;4.医疗按摩”服务,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上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门店地址、线上门店信息、营业执照、美团客户评价等证据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了“采耳、洗眼”等服务上,并有证据2、3门店照片、视频、水费、物业费发票等在案证据予以佐证。上述“采耳、洗眼”等服务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2.美容服务;3.按摩”服务的范畴,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1.修指甲;4.医疗按摩”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1.修指甲;2.美容服务;3.按摩;4.医疗按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修指甲;2.美容服务;3.按摩;4.医疗按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1025938号“耳姑娘”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耳姑娘 4102593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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