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尔托-沙莫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05110号“PRODIG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75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706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燃气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47287号“PRODIG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烤箱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