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济公醉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00229号“济公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以传统人物“济公”所象征的随性洒脱、逍遥自在的精神特质为核心理念,巧妙结合现代餐饮消费场景中食客对精致美食的沉浸式体验需求,精准传递出品牌希望为顾客营造一种既轻松愉悦又富有文化内涵的用餐氛围。该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注册规定,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已有众多包含“济公”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美团多家店铺截图、抖音宣传及品牌等级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济公”,“济公”原名“李修缘”,为民间信仰的佛教高僧,申请人将含有该文字的标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用于商事活动中,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法律禁止性条款,具有不良影响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