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797874号“FOKIN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FOKIND及图 33797874

阅读:65117 2026-05-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全球无限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藏阜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法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797874号“FOKIN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2578号决定,于2024年1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全球无限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藏阜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法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797874号“FOKIN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2578号决定,于2024年1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西藏阜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21年04月12日至2024年04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西藏阜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授权书、宣传图片、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说明书、线上产品展示页面截图、采购单、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33797874号第35类商标在“1.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2.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3.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4.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5.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6.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进出口代理;2.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人事管理咨询;4.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3379787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没有意见,但对于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的决定有异议。申请人在网上没有看到相关服务在市面上流通,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均有待考证,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阜康大药房、阜康医院相关宣传使用图片;

  3、药品需求单、销售单据、销售发票;

  4、相关使用图片。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一、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0年4月27日予以商标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

  二、被申请人亦不服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2578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主张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并具有正当理由不使用复审商标之情形。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服务上予以维持注册。我局已予以受理,评审号为20240000016241。鉴于两案案情关联性强,双方分歧焦点重合,为充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予以并案审理。

  三、被申请人在评审号20240000016241复审案件中除上述证据以外,还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序号续上):5、便携式医用供氧器网上使用资料、产品说明书、器械许可批文、产品供销合同、发票;6、医学睡眠中心手册、会议纪要、相关通知资料、招聘信息、工程合同;7、相关证书资料;8、其他宣传使用图片资料等。

  我局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以下称复审服务)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许可给西藏阜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使用人)使用。证据3销售发票显示西藏阜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阜康大药房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化学药品制剂*达格列净片、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等药品,再结合宣传使用图片等其他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复审服务与“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的使用并不能当然延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复审服务。且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使用证据未能体现其在指定期间内于“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在复审服务上未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故复审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3797874号“FOKIN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FOKIND及图 337978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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