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清远市德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慧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13154号“通宵北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体现了申请人美好的品牌愿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可以发挥指引商品来源的作用。大量含有相同要素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