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091934号“滴樽 DIZ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滴樽 DIZUN 50091934

阅读:176378 2026-05-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晓丽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6日对第50091934号“滴樽 DIZ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第12204668号…

  申请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晓丽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6日对第50091934号“滴樽 DIZ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第12204668号“摘要”商标、第37084312号“摘要 酒 ZHAI Y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商标原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商标原申请人具有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商标转让行为,名下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1、商标档案;2、申请人官网关于申请人公司的介绍页面;3、金沙酒业介绍、大事记介绍页面;4、申请人名下“摘要”系列商标列表;5、产品包装袋、酒瓶、酒盒、外观专利;6、旗舰店及授权店铺列表;7、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单;8、广告协议、排期单、明星代言合同、广告宣传费用审计报告;9、品牌荣誉;10、国图检索报告;11、相关决定、裁定、判决、相关函件;12、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信息、原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13、在先判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仓储、货运、实体店销售照片、网络店铺截图、发票、证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并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何荣碧于2020年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6日。

  2023年4月27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名下共94件商标,其中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有“小箕筐威 CONUGIAQ”、“麦昆骑师maikunqishi”、“尔瑞麦昆erruimaikun”、“麦昆芬芬maikunfenfen”、“麦昆锦汇MaiKunjinghui”、“麦昆黛曼MaiKunDaiMan”、“CDSVIH及图”、“大鹅布马daebuma”、“鄂大鹅 eedae”、“大鹅珊妮DaEshanni”等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有“雙金同溝”、“茅液玖星”、“茅液圣坛 MAOYESHENGTAN”、“思茅泰”、“斟茅泰”、“裕尚 猫台”、“鼓井沟”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基于商标申请注册时的状态进行审查,同时与商标原申请人申请商标时的主观意图和申请行为密切相关。因此,本案争议商标虽已转让至被申请人,但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受让人对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后的使用行为不能改变原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的行为性质。据审理查明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名下共94件商标,其中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有“小箕筐威 CONUGIAQ”、“麦昆骑师maikunqishi”、“尔瑞麦昆erruimaikun”、“麦昆芬芬maikunfenfen”、“麦昆锦汇MaiKunjinghui”、“麦昆黛曼MaiKunDaiMan”、“CDSVIH及图”、“大鹅布马daebuma”、“鄂大鹅 eedae”、“大鹅珊妮DaEshanni”等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有“雙金同溝”、“茅液玖星”、“茅液圣坛 MAOYESHENGTAN”、“思茅泰”、“斟茅泰”、“裕尚 猫台”、“鼓井沟”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在先有较高独创性或知名度商标近似。被申请人未在答辩中就商标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注册的商标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正当性。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四、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等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0091934号“滴樽 DIZ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滴樽 DIZUN 5009193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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