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38064号“华东国际HUADONGGUOJ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华东国际HUADONGGUOJI 6138064

阅读:114864 2026-05-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诸暨华东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新世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138064号“华东国际HUADONGGUOJ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1070号决定,于2025年07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诸暨华东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新世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138064号“华东国际HUADONGGUOJ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1070号决定,于2025年07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贵重金属锭;贵重金属盒;翡翠”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贵重金属合金;2.宝石(珠宝);3.珍珠(珠宝);4.人造玻珀制珍珠(压制的琥珀);5.项链(宝石);6.翡翠;7.贵重金属锭;8.贵重金属盒”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钟;2.手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未经质证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经申请人市场及网络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在市场上出现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予以维持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如下(电子扫描件):

  1、产品照片;

  2、被申请人与产品供应商的聊天记录、印记委托授权书、部分转账记录、发票;

  3、被申请人与客户的聊天记录截图、客户选购照片、质保单;

  4、店面销售照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对其名下另一枚“华东国际珠宝”商标的使用,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被予以维持注册的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被予以维持的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等商品上。2024年12月31,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系原撤销申请人提起申请,故本案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将复审商标在“1.贵重金属合金;2.宝石(珠宝);3.珍珠(珠宝);4.人造玻珀制珍珠(压制的琥珀);5.项链(宝石);6.翡翠;7.贵重金属锭;8.贵重金属盒”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据1、4为单方自制证据,实际形成时间及商品投入市场流通情况难以确认。证据2为相关商品进入流通市场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并不能证明相关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使用。证据3自制性较强,难以确认沟通双方的主体信息,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被申请人实际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复审商品。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翡翠”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贵重金属合金;2.宝石(珠宝);3.珍珠(珠宝);4.人造玻珀制珍珠(压制的琥珀);5.项链(宝石);6.翡翠;7.贵重金属锭;8.贵重金属盒”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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