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珠宝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红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78317号“掌中水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水贝”是公认的珠宝产业集聚区名称,而非单一产地或品牌标识,“掌中”为常见描述性词汇,体现服务模式与场景,“掌中水贝”组合具有整体创意,不会引起来源混淆。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本案高度相关的在先审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包含的“水贝”是深圳的黄金珠宝产业聚集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指定商品来自水贝市场,从而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