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487728号“安犇”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安犇 54487728

阅读:136745 2026-05-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安奔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段骁哲 申请人因第54487728号“安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5541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抖音账号及…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安奔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段骁哲

  

  申请人因第54487728号“安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5541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抖音账号及店铺截图、商品及订单截图、店铺照片、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1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14日(以下称复审期间)在“服装;袜;手套(服装)”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1.服装;2.婴儿服装;3.童装;4.袜;5.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鞋;2.帽子;3.披肩;4.围巾;5.腰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经过申请人市场及网络调查,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根本未在市场上出现过。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

  1、抖音店铺开设记录;

  2、抖音搜索安犇服装截图;

  3、抖音店铺商品界面截图及销售记录;

  4、直播供货门头牌匾截图;

  5、经销商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注册公告于2021年10月13日刊登。

  2、本案复审商品为“服装;婴儿服装;童装;袜;手套(服装)”。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显示被申请人通过抖音平台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了“安犇”品牌的针织衫商品,上述订单位于复审期间内,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在针织衫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证据5显示该发票的销售方为“桥西区东都百货商店”,并不是本案的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上述销售方的关系,难以证明该证据是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由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服装、童装商品与针织衫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密切的关系,故复审商标在针织衫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服装、童装商品上的使用。但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袜、手套(服装)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服装、童装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袜、手套(服装)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服装、童装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袜、手套(服装)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4487728号“安犇”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安犇 5448772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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