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华富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亚易商标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建芳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21日对第72665801号“Ylekt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刘建芳目前名下共有104件商标,集中在20类和25类两个类别,明显超出其经营及使用范围,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同时有不正当占用行政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之嫌,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大规模囤积商标的行为故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枕头;U形枕;软垫;孕妇用枕;椅垫;桌子;椅子;床垫;镜子;手持镜子(化妆镜)”商品上。
2、经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共申请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VALPEAK”、“FASHIONAZZLE”、“PERAMBRY”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多件商标的注册已被驳回、异议不予注册或被宣告无效。我局曾在(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536号《第72269560号“JOSMO KID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等决定书中认定已有数十家企业对其已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先后在多个不同类别上共申请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VALPEAK”、“FASHIONAZZLE”、“PERAMBRY”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我局曾在(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536号《第72269560号“JOSMO KID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等决定书中认定已有数十家企业对其已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在本案被申请人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