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伟智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创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01504号“姨妈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