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OL-MILLENNIUM MEDICAL HK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416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内裤”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87128号图形商标(第5类)、第797559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18956号“蔚蓝假日 BLUED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5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申请商标品牌的介绍页面、百度检索页面、媒体相关报道、微信公众号中有关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文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内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服装;防水服;领带;有檐帽(头戴物);面纱(服装)(根据《实施细则》第13条2款b项的规定,国际局认为该词条内容过于模糊);披巾;乳罩;手套(服装);睡眠用眼罩;袜;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腰带;婴儿全套衣;游泳衣;浴帽;女内衣;睡衣;婴儿裤”其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人请求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防水服;领带;有檐帽(头戴物);面纱(服装)(根据《实施细则》第13条2款b项的规定,国际局认为该词条内容过于模糊);披巾;乳罩;手套(服装);袜;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腰带;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女内衣;睡衣;婴儿裤”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浴帽”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内裤”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防水服;领带;有檐帽(头戴物);面纱(服装)(根据《实施细则》第13条2款b项的规定,国际局认为该词条内容过于模糊);披巾;乳罩;手套(服装);袜;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腰带;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女内衣;睡衣;婴儿裤”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