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410826号“伊昭 YIZH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伊昭 YIZHAO 87410826

阅读:90983 2026-06-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震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7410826号“伊昭 YIZH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02923号“伊昭石磨坊”商标、第80150243号“伊昭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

  申请人:马震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7410826号“伊昭 YIZH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02923号“伊昭石磨坊”商标、第80150243号“伊昭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从事行业不同,行业没有任何交集,面向的消费群体不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410826号“伊昭 YIZH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伊昭 YIZHAO 874108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787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