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武生
委托代理人:广州合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16707号“美丽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59931号“美利达牌”商标、第64492153号“美利达牌”商标、第64489233号“美丽达人”商标的注册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并已超过一年。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78期、第1921期、第1948期《商标公告》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