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瓯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行早联纵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31260号“上牢漆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在整体外观、文字、视觉记忆中心和整体设计理念、含义内容上具有独创性。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