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礼蓝动物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37060号“ADVANTAGE BY ELAN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219539号、第698374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上述引证商标权利人为申请人关联企业,其已出具同意函,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并确认双方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翻译、其他商标档案信息、礼蓝动保伴侣动物中文官网、申请人通过网络店铺销售截图、广告宣传及媒体报道资料、其他案件司法文书、经公证认证的同意函及翻译等复印件及光盘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英文“ELANCO”,且申请商标整体未产生明显有别的其他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仿皮革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虽然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但不能以此排除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