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程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22177号“FLASHTAB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3938号“FLASH”商标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予以撤销,并刊登了撤销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73048号“FLASH 中心”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测试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