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晟申霖(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7909288号“大苏记 dasu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5263号“苏记 suji”商标、第3213805号“苏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具有显著性、识别性。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