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风影智造(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风爽(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89246号“风影63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529540号“红耳兔 风影”商标、第75787506号“630”商标、第75792465号“GIGA 630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