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530293号“诺保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诺保德及图 87530293

阅读:26883 2026-06-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诺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聚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30293号“诺保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303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指向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

  申请人:苏州诺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聚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30293号“诺保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303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指向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具有独立于地名的臆造含义,与所谓“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无直接关联。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为申请人实际使用,在长期推广、使用过程中,已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的影响。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530293号“诺保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诺保德及图 8753029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7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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