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伟智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创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08789号“姨妈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备显著性与标识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注册申请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如果不被初步审定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