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655324号“果子很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果子很忙 72655324

阅读:100226 2026-06-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菓子熟了(南京)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张伟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30日对第72655324号“果子很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果子熟了”是申请人于2019年打造的国潮饮料品牌,经申请人长期经营使用及广泛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

  申请人:菓子熟了(南京)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张伟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30日对第72655324号“果子很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果子熟了”是申请人于2019年打造的国潮饮料品牌,经申请人长期经营使用及广泛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未尽到规避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义务,一贯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品牌的恶意,其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商标市场的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8509914号“GUOZISHU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485261号“果子熟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280098号“果子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998314号“果子熟了啤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994077号“果子熟了啤啤可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0579160号“果子熟了爆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8486744号“果子熟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和著作权,其注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情况、抄袭摹仿说明;

  2、相关裁判文书;

  3、申请人企业简介及公示信息、官网详情;

  4、“果子熟了”商标最早使用证明;

  5、“果子熟了”系列饮品介绍;

  6、协会证明文件;

  7、媒体报道;

  8、广告代言推广情况、电影和综艺节目推广情况、联合宣传活动、网络直播及推广等;

  9、申请人参展情况;

  10、申请人赞助活动情况、参加公益事业情况;

  11、荣誉证明;

  12、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著作权和专利登记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加工过的玉米;以玉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米果(膨化食品);魔芋粉;山药淀粉;果醋;苹果酱(调味品)”。

  2、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等,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加工过的玉米;以玉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米果(膨化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中文“果子很忙”构成,与引证商标一“GUOZISHULE”在呼叫、指向等方面相近。考虑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果子熟了”商标在饮品等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标有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一的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关于商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其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关于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著作权在描绘细节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不致产生欺骗相关公众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的可能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蜂蜜;加工过的玉米;以玉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米果(膨化食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2655324号“果子很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果子很忙 7265532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7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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