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ZIMMER + ROHDE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9198号“ADO GOLDKAN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47013号、第51629303号、第51613154号、第44133022号、第9951841号、第8550915号、第9951990号、第1696832号、第855096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第24类、第26类、第2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