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骊东富硒石榴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03252号“贵妃红 GF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332730号商标、第81850543号商标、第165552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的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独特的含义,“贵妃红”并不是仅仅指向荔枝的品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等、在先裁定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专用期至2026年5月13日,已申请续展。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该标志所包含的“贵妃红”为荔枝的一个品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