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科粤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44835号“咸蛋超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7089号“咸蛋超人;ULTRAMAN”商标、第4027091号“咸蛋超人;ULTRAMAN”商标、第31701302号“咸蛋超人”商标被我局做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对其予以撤销,该决定书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