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蒲大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73095号“聚鑫传媒 Juxing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788759号“图形”商标、第48619453号“图形”商标、第51594791号“矩形照相馆 JUXING及图”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