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3933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38639330

阅读:95323 2026-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瑞派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386393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9176号决定,于2025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瑞派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386393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9176号决定,于2025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关联企业信息、部分入驻统计、部分媒体报道、入驻协议及附件、经营场所图片、官网截图、公众号推文、四川泰康医院挂号界面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医疗护理;康复中心;饮食营养指导;按摩;配镜服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饮食营养指导;按摩;配镜服务;医疗护理;康复中心;医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兽医辅助;园艺;助听器验配服务;便携式卫生间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泰康之家”品牌在经营活动中长期使用的主要标识,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已对复审商标在“兽医辅助;园艺;助听器验配服务;便携式卫生间出租”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合法、公开、真实、有效、持续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官网页面(15页);

  2、2021年-2023年“泰康之家”部分入住统计;

  3、对《泰康之家品牌指标数据表》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

  4、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关于“泰康之家”驰名商标认定推荐函》;

  5、2015-2023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获得的荣誉奖项;

  6、2015-2023年“泰康之家”品牌获得的荣誉奖项;

  7、国家各级政府和领导调研泰康之家的新闻报道;

  8、“生命树”原型雕塑作品《Spring Time》的相关文章;

  9、泰康之家燕园康复医院听力室照片、与科利沃德听力等机构之间的合作合同、听力室运营情况的介绍;

  10、部分复审商标直接使用形式;

  11、部分广告宣传形式;

  12、泰康之家“宠物疗法”、“园艺疗法”相关介绍;

  13、申请人在第44类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况;

  14、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在先案例决定。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证据在撤销复审中已体现,编号续前):

  15、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官网页面(41页);

  16、泰康之家•燕园康复医院采访报道;

  17、“泰康之家”医养社区提供按摩服务部分照片;

  18、泰康之家•燕园康复医院提供中医按摩服务的相关文章;

  19、四川泰康医院挂号页面截图;

  20、四川泰康医院关于助听器验配服务的文章;

  21、四川泰康医院官网耳鼻喉科简介;

  22、泰康与联影达成助听器板块全面合作;

  23、泰康之家燕园康复医院推出验光配镜服务。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4类“康复中心”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1月6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复审商标在“饮食营养指导;按摩;配镜服务;医疗护理;康复中心;医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兽医辅助;园艺;助听器验配服务;便携式卫生间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是否在“兽医辅助;园艺;助听器验配服务;便携式卫生间出租”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6、10、11、15-18所涉及的内容均为保险、养老、康复和医疗类服务,并非复审服务。证据7、8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证据9、12、19-23未显示复审商标,且部分内容无法确认形成时间或不在指定期间。证据13、14尚无法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兽医辅助;园艺;助听器验配服务;便携式卫生间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863933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3863933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7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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