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保之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云数荟(陕西)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500224号“哆啦A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50854号决定,于2025年11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保之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宣传页、商标授权书、公众号截图、视频号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2年03月03日至2025年03月0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20年02月07日就已经在第35类指定服务上成功注册了复审商标,且已经使用多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没有任何理由不使用一个积累了巨大商业价值的商标。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的合法有效商标,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商标权利不容忽视,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宣传彩页截图;2、微信公众号截图;3、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资质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4、企查查;5、公众号截图;6、商标授权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12月2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0年2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明力较弱;证据2、3、5部分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或部分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且均不是申请人为他人提供“广告”等服务的证据;证据4企查查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并非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6商标授权书,显示授权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广告”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