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诚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24323号“诚壹CHENG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19306号、第46737039号、第467374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大厅、审批单、中心门牌、外包装、生产车间照片、产品发票、作品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