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罗可斯亚太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27702号“TJ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350253号“塔吉玛 TJ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W138324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可调床”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