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阿可塞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74500号“Le GRAND CLOSET de PARIGO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17996号“NORF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34520号“B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第25类)已分别经商标撤三字[2026]第W007307号、商标撤三字[2025]第W134975号决定撤销注册,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2、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213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类)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3、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181029号图形商标、第175127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第35类)已分别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W139043号、商标撤三字[2025]第W136180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均已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均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第35类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