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田园北魏家宴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銮(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72750号“田园北魏家宴TIAN YUAN BEI WEI JIA Y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144557号“田园北魏家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家宴”使用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餐具出租”指定服务上,并无证据表明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仅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获得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餐具出租”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不类似的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商标含有“家宴”二字,用于指定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餐具出租”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所驳回的复审服务上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餐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