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珍其道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雷美佳
申请人因第44894860号“粤麒膳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75617号决定,于2025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东莞珍其道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原第4489486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一直在已核准注册的商品上合法使用,该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事实。申请人由于没有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而错失答辩机会,后期将在法定期限内补充。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复审商标,在主观上涉嫌存在恶意。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20年3月2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用树皮;药茶;药草;药用麦芽;药用植物根;补药;原料药;人参;枸杞;医用营养品”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1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另,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针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的行为具有恶意之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4日